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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共合公司、百度公司等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1
张某与共合公司、百度公司等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2008年11月7日,张某在通用网址注册“共和网”网址,取得《通用网址注册证书》。2006年10月,张某发现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共和网”时打开的链接均为杭州共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共合···

张某与共合公司、百度公司等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

2008年11月7日,张某在通用网址注册“共和网”网址,取得《通用网址注册证书》。2006年10月,张某发现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共和网”时打开的链接均为杭州共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共合网”网页,造成其“共和网”在搜索结果中排名下降直至无法打开,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杭州共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销共合网网络实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80万元;百度网对其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注册了网络域名“共和网”,其域名权依法应受保护。根据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当用户搜索某关键词时,如果近似的关键词点击率更高,搜索引擎会自动给出推荐关键词,由用户自主选择。网站的排名与其点击量的广泛性、稳定性、频次等息息相关,是搜索引擎自动计算的结果。造成网站点击量下降的因素很多,如外部链接较少、网页质量不高、关键词不醒目以及关键词与内容不匹配等。张某上诉称其“共和网”在搜索结果中排名下降直至无法打开,是被上诉人人为干预的结果,但其未举证证明“共和网”点击率下降直至无法打开系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搜索引擎服务商人为干预所致,故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该案判决对影响网站排名的诸多因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明确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名是搜索引擎自动计算的结果,与其点击量的广泛性、稳定性、频次等息息相关,不受人为干预,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于网站在搜索结果中自然排名下降不承担侵权责任,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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