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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9
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开发了一款“听书神器”APP,登陆上APP可以检索互联网上发布的小说,同时自动···

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开发了一款“听书神器”APP,登陆上APP可以检索互联网上发布的小说,同时自动转换成语音进行播放。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文学网站“起点中文网”实际经营者,该公司认为科大讯飞公司开发的APP侵害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科大讯飞公司发函称:“科大讯飞APP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科大讯飞公司认为“听书神器”软件并不侵犯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遂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利用技术添加中立性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自然结果筛选出中立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页面本身也是“搜索”功能的体现,由于行为人并未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发布,因此“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应为中立技术,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据此,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科大讯飞公司不侵害信息科技公司涉案图书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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