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L’OREAL”(欧莱雅)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1假冒“L’OREAL”(欧莱雅)商标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L’OREAL”(欧莱雅)商标系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9类:包括化妆品、花露水、科隆香水、化妆乳剂、香滑石,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4年6月起,被告人刘一明、颜迎梅以牟利为目的,租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赵高路某仓库作为制假加工点,先后从他人处购得大量假冒“L’ORE鄄AL”(欧莱雅)注册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原料、包装瓶、商标贴标、包装盒以及商标机等作案工具,并雇用被告人满丽丽、满乐帮其制作假冒“L’OREAL”品牌的化妆品,将化妆品原料委托他人代加工灌装后,私自包装、贴标,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90元。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上述制假加工点,当场查获假冒“L’ORE鄄AL”化妆品9316瓶及大量化妆品半成品、商标标识、商标机、气泵、烫金机等制假工具。经鉴定,均系假冒欧莱雅商标的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侦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9日以刘一明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并于6月10日提起公诉。2015年1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罚金9万元至1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由权利人举报、公安机关重点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逮捕阶段,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明确取证重点,对于商标授权、非法经营数额以及涉案人员的参与程度提出取证方向,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积极研判,确保打击效果。对负责管理工人的颜雪梅提出追诉建议;对主要负责贴标、装外包装、塑封、装箱、搬运原材料等的满丽丽、满乐,认为系制假的实行犯且作案时间长,有刑事打击的必要,而对于另一名参与犯罪仅有一周左右的涉案人员李艳,认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充分,且社会危害小,故不作刑事处罚,但充分发挥其作为证人的作用,制作详细的证言笔录,对相关事实进行固定。
三是服务民生,扩大社会效果。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打掉该窝点后,将上游提供制假原料的广州“阿华”和下游专门收购和销售假冒化妆品的“陶国方”等线索移交相关办案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法治宣传,谨防上当受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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