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4合肥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能留尽留、能转尽转、能用尽用,促进科技成果“三就地”,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资金来源为国有企业出资、政府引导母基金出资、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委科创委代表市委、市政府委托。
第四条 种子基金以“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为主要投资标的,支持科研项目就地转化,支持科技团队就地创办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引导新兴产业集聚。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对种子基金履行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对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事项以及种子基金投资设立参股子基金事项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对损失核销事项进行审批;
(三)监督种子基金的管理运行;
(四)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运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统一收集、汇总项目来源,建立种子基金项目库。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种子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拟定种子基金设立、变更、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三)投资实施,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
(四)投后管理,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为其提供增值服务,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并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五)股权退出,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六)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拟定损失核销方案;
(七)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种子基金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团队:
(一)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二)大院大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三)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
(五)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
第九条 种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述科技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若科技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六个月内设立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合肥市,且实际运营时间不满一年;
(二)科技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持有股权不低于30%;
(三)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种子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
(二)与各县(市)区、科技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合作设立参股子基金。
种子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种子基金参股子基金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或参股子基金采取事后备案制,基金管理机构每半年度将投资实施情况报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遴选和决策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项目申报:
种子基金项目可由市科技局集中推荐申报,归集至种子基金项目库;也可通过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向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或由科技团队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报。种子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项目遴选:
(一)项目筛选。基金管理机构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资料和方案进行分类整理,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二)尽职调查。对经初步筛选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项目决策:
(一)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所处行业,建立产业、行业、技术类专家库,结合种子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二)决策审批。基金投委会审查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并对投资和退出方案进行审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可转债投资方式除外);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项目退出和损失核销
第十九条 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种子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鼓励和支持科技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科技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种子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管理机构每半年将基金退出实施情况报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被投资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下列损失的,报经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予以核销: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出现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等情形,进行清算后出现的损失;
(三)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出现的损失;
(四)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出现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损失核销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由基金管理机构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对资产损失原因进行梳理说明,并依法合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形成核销方案上报市委科创委办公室;
(二)核销决策。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审定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三)财务核销。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委科创委办公室会议决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四)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种子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种子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种子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应当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应当遵循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弱化财务指标考核,重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以及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在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种子基金绩效评价是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而不是对单个所投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种子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50%的亏损,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条 建立种子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尽职免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研究论证,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
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时,基金管理机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基金管理机构相关的投资损失责任:
(一)在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企业技术路线、工艺路径选择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决策或审批程序,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资损失;
(五)经市委科创委办公室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科创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