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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9
合肥市庐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2021年庐阳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

合肥市庐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1年庐阳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双招双引政策

1.支持重大企业(项目)落户。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省市属大企业大集团,以及上述企业的子公司,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他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导则标准的企业。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以下奖励:

(1)一次性入驻奖励。注册并实际产生经济贡献之日起1年内按实缴资本不超过1%给予开办奖励,最高补贴1000万元。同时,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开办奖励10%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投资促进中心)

(2)办公用房支持。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购置费2%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入驻办公的,连续三年按照同地段市场价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部门:区投资促进中心)

2.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经营贡献奖励。对市外企业总部迁入庐阳区或区内存量企业,通过改变财务管理、纳税汇缴方式实现统一运营,达到总部企业标准且当年营收、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连续三年按照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其中50%可用于企业管理团队奖励。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年纳税额须保持正增长。与“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要素资源保障。对达到总部企业标准的企业,优先保障供地,支持其在区内独立新建总部大厦、生产研发基地,并根据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企业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优先给予企业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支持。(执行部门:区投资促进中心)

3.支持人才落户。

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区各级各类人才政策,并对企业管理团队及高层次人才,分层分类优先提供住房落户、人才公寓、公租住房、子女入学、医疗等方面保障服务。(执行部门:区投资促进中心)

二、鼓励金融科技发展政策

4.支持企业上市。

(1)股改奖励。对当年完成股改并将工商注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通过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拟上市企业,给予其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股改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上市奖励。对区内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成功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新三板奖励。对当年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已挂牌新三板并实施再融资的企业,按照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中介辅导奖励。对我区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积极推动区内企业于当年内完成股改并于两年内实现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每成功服务1家企业上市的,分别给予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4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5.支持企业融资。

(1)优质企业贷款贴息奖励。对纳入统计并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老字号企业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在当年实际发生的用于扩大主业范围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30%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各类企业择优奖补均不超过10家。

对纳入区级备案的拟上市后备企业,对其当年实际发生的用于扩大主业范围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2)支持企业过桥贷。对当年成功办理、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续贷过桥总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支持庐阳区企业融资,对支持庐阳区企业年度贷款发生额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核心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不受注册地限制。(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6.支持金融科技创新。

对区内金融科技企业当年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支持的,按其当年实际获得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金融机构在庐阳区范围内举办的大型金融科技活动,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照举办费用审计金额的50%对承办方给予补贴,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三、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7.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1)批零住餐业奖励。对零售额亿元以上批零业企业,当年零售额增幅达9%(含)以上的,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零售额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对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业企业,当年零售额增幅达9%(含)以上的,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零售额总量万分之四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规的批零业、住餐业企业,当年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增幅达20%(含)以上,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规的批零业、住餐业个人,当年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个人)在次年申报政策资金前,需保持销售额(零售额)正增长。(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批发业奖励。对上年销售额达亿元以上、已入规入统的批发业企业(无零售业务),当年销售额增长超1亿、5亿、10亿的,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规的批发业企业(无零售业务),当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的,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次年申报政策资金前,需保持销售额(零售额)正增长。(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8.支持特色商贸业发展。

(1)特色街区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的,给予街区投资主体(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特色经营奖励。对新认定的“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固定网点,根据网点数和经营业绩择优,按每个店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按每个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9.支持服务业提升能级。

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10%(含)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营业收入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年营业收入增速达20%(含)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对当年首次入规(须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新增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0%(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次年申报政策资金前,需保持营业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10.支持进出口扩大规模。

(1)进出口奖励。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超300万美元、增量超50万美元的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2分钱的标准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本条款执行资金总量控制,根据企业对增量贡献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跨境电商奖励。对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年度在线交易额首次超过100万美元、3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为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服务我区企业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和8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 万元和1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服务外包离岸奖励。对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1.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1)项目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或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国家或省奖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认证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庐阳区内企业,每获得一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四、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2.支持工业企业上台阶。

对当年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再次升规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仅2021年一年),以统计年报为准。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本年度增幅达5%(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增幅达8%(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本年度增幅达6%(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0%(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13.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当年产值增速达20%(含)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不含)且增速达20%(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对产值达1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达20%(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产值总量千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工业企业不重复享受,企业在次年申报政策资金前,需保持产值持续稳定增长。(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14.支持工业项目扩大投资。

新入统工业投资项目根据入库项目额度,5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区投资统计范围内,按照统计关系,小项目上报投资数据,按照认定额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大项目上报投资数据,根据认定额5000万以内的按照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超出5000万(不包含5000万)的部分再按照千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此条款以统计上报数据认定为准,不受项目单位地域限制。(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15.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1)专精特新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平安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智能制造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创新产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创新示范奖励。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15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新确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省、市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参会参展奖励。鼓励本区企业参加各类国际级和国家级大型展会,按照实际参展面积,特装展位每平方给予200元的参展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质量管理奖励。新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合肥市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合肥市质量信得过班组一等奖、合肥市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五、鼓励建筑业发展政策

16.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对民营企业产值达到2亿元(含)、5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的建筑业企业,且当年产值增幅达5%(含)的,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以上获得基础奖励的民营企业当年产值增幅达10%(含)以上的,在基础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产值增量的万分之五的奖励;增速超过30%的,在基础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产值增量的千分之二的奖励。对非民营企业产值达到10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的建筑业企业,且当年产值增幅达5%(含)以上的,根据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不累加,与《庐阳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不重复享受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17.支持建筑企业提升资质。

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同时获得照明、消防、装修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项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六、鼓励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18.支持农业龙头企业。

(1)食品认证奖励。对当年经农业部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每个品种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2)称号认定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且当年产值同比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品种培育和种植奖励。对纳入一产产值统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新引进或自主培育名、特、新、优农业品种(包括花卉、经果等),并成功试种且推广种植,露天种植面积达20亩以上或大棚种植面积5亩以上,经国家和省市区各级抽检产品检测均无农残超标的,给予每个新品种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西瓜品种种植面积达2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国家和省市区各级抽检产品检测均无农残超标,每亩补助500元。(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19.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对纳入一产产值统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鼓励其向从事生态农业发展并进行转型升级,支持新建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节水灌溉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农产品冷藏设施、物联网设施等项目,项目向主管部门报备并验收合格后,按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七、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20.支持文旅品牌建设。

(1)文旅基地奖励。由我区推荐,首次获得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省、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网红打卡地奖励。鼓励区内景点、星级饭店、特色民宿、美丽乡村等培育网红打卡点,开展“网红探店”“网红景点”“商户吃播”等活动,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新模式,并与本地地标优品产品销售有机组合。根据人员规模、互动效应、消费金额,每年度对组织网红打卡活动表现突出的前10名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3)特色文旅线路奖励。引导“夜游庐阳”、“老城游”、“逍遥游”等特色文旅线路开发,加大旅游宣传推荐,招徕游客到庐阳区旅游。对参与特色文旅线路开发的文旅企业、景区景点和示范基地,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文旅活动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进行奖补。根据庐阳特色文旅线路,组织游客来庐阳区旅游并在本区内宾馆住宿1晚的,给予庐阳区招徕社按照游客最高每人40元标准进行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1.支持文化精品创作和演艺活动。

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剧目,经专家审核认定为精品并在本区内进行商业演出不少于30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每个剧目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同剧目场次不累计)。对引入获评国际级或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当年在庐阳区内组织开展演出不少于12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演出的场所须为本区内指定的剧院、场馆、街区。与本区签有合作协议的演出场所、运营机构、表演团队组织开展的剧目演出,不享受本条政策。(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八、鼓励数字经济发展政策

22.支持大数据产业企业集聚发展。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2)贡献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其他经济贡献指标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23.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

鼓励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区政府优先向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支持其开发特色应用。对重大应用示范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对相关项目在庐阳区落地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24.支持企业登云。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庐阳区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服务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九、鼓励科技创新政策

25.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

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资助。对符合《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认定条件的研发机构,当年申报并成功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按照国家级最高300万元、省级最高100万元的标准,以借转补方式给予申报扶持和认定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模以上企业2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模以上企业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从区外迁入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作首次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7.支持专利发明。

(1)专利发明授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外、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缴满连续三年年费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20件且缴满5年年费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专利申请地址须在庐阳区范围内)(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8.支持创新创优。

(1)创新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双创”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携带获奖项目6个月之内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成长企业,参加并通过区级事前竞争性立项后,给予创业企业基金投资支持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创标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5万、3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序最前)、省、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10万、5万、3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4)创牌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省级、市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5)载体奖励。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等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9.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应用。

(1)认定奖励。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融资奖励。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当年度结清本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0万(含)-300万元(不含)的,按实际产生的评估费及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在贷款前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已贷款的,应在本政策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补备案。(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交易奖励。依据当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实际支付额100-200万元的(含 100万元,不含200万元),奖励2万元;200-400万元的(含200万元,不含400万元),奖励3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含400万元,不含500万元),奖励5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十、配套政策及资金兑现

30.依托庐阳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在本政策条款基础上,构建“1+4”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重点支持符合庐阳区产业发展新方向的各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1)设立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加大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正在施行的重点人才项目,重点支持能够引领和促进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类创新创业及专业技术人才。(执行部门:区委组织部)

(2)设立“庐阳区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辖区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参照《庐阳区推动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设立“庐阳区商贸零售业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辖区商贸零售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参照《庐阳区推动商贸零售业转型发展扶持政策》执行。(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设立“庐阳区建筑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辖区建筑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参照《庐阳区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执行。(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1.对其他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特别重大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执行部门:区投资促进中心)

32.本政策严格执行资金总量控制原则,允许资金统筹使用。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

33.本政策兑现严格按照“线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提交审议、平台公示、资金兑现”等流程办理,并接受监察、审计依法监督。对于年度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各执行部门牵头按季度组织申报兑现,对于涉及年度指标条款的,于次年3月由政策各执行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兑现。政策兑现由企业通过智慧庐阳为企服务平台(http://112.29.139.250/)进行申报,线上提交审查材料,经执行部门初审、部门综合联审、第三方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

十一、附则

34.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庐阳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其中,对于享受农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均须符合水源地保护区相关规定。

35.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庐阳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不将注册登记地址迁出庐阳区,不改变在庐阳区原有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反须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36.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奖励。享受合肥市政策奖励的,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

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及财力贡献限制的条款:(1)第5条;(2)第7(1)条;(3)第8条;(4)第10条;(5)第11条;(6)第14条;(7)第15条;(8)第17条;(9)第18条;(10)第19条;(11)第20条;(12)第21条;(13)第22(1)条;(14)第23条;(15)第24条;(16)第25条;(17)第26条;(18)第27条;(19)第28条;(20)第29条。除上述明确的范围外,所有奖励均以该企业或项目同期区级财力贡献为上限。

37.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申报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执行部门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庐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在本区申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8.本政策在庐阳区范围内有效,各政策总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政策措施。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其中涉及跨年度的政策条款以申报时间节点为准,并按照条款内容延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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