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5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进一步优化 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 号)及《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合肥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国家、省下达合肥市的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比照执行。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按照“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有关资料按照《合肥市科技局科技管理工作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合科办〔2019〕10 号)等相关规定予以保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各有关处室按职能职责分工管理;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和 有关主管单位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 创新发展规划处和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是项目的牵头管理处室,各相关业务处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处室。
(一)创新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计划项目征集、制定项目计划、编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要包括:
1.组织编制市级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
2.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等工作;
3.负责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等;
5.组织开展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三)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
1.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征集、申报、形式审查工作;
2.负责拟定并落实项目评审方案,开展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负责落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4.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5.负责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四)组织人事处负责根据项目归口管理处室提出的专家使用需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机关党总支负责通知落实专家参加评审,负责评审现场评价监督,对评审专家提出信息保密、 纪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办公室负责安排专家评审会议地点,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 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四)共同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参加答辩;
(二)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筹集落实项目资金、实施项目必需的设备、场地 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 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并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和发展需求,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报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家和省下达的涉及竞争性名额分配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考核评优类项目);
(三)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人才、科研基础条件保障;
(三)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正式聘用的人员;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有在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同类别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处室或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相关纪律要求:
(一)评审现场除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二)集中评审时,原则上参与评审人员的手机实行集中保管;
(三)评审地点、外地专家住宿地点和本地专家集中地应予以分开。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组织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超过立项项目数一定比例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根据会议决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下达立项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应当与申报书保持一致,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处室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 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处室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肥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合财教〔2017〕979 号)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和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归口管理处室备案。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市财政资金资助、签订有任务书的市级项目,均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项目验收可结合绩效评价一并开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市财政资金支持 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查看、委托验收等形式。
(一)市财政资金资助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会议验收加现场查看的方式;
(二)市财政资金资助 2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的项目, 可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对其中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相近的项目, 可采用集中会议方式统一进行验收;
(三)市财政资金资助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委托验收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四)自筹经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也可由市科技局采用集中会议验收方式统一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 3 个月内向归口管理处室申请组织验收,由归口管理处室确定验收方式,编制验收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处室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人,其中 20 万元以上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 1 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2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的方式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 等)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 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 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予“结题”。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 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无特殊理由长期拖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 责令限期提出验收申请,仍拒不申请验收的,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技项目,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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