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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9
合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

合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合科〔2020〕43号),规范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主要指经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依托法人实体成立的,具备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条件的机构。

第三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组建,旨在聚集和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农村领域创新创业,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补齐我市农业农村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按照产业优势、区域特色,进行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二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其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200万元和50万元,大专以上人员占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20%;依托单位为农技推广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

(二)与高校院所在涉农领域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对区域农业农村经济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流程规范。

(四)在站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10名。其中,外聘科技特派员一般不低于1/3;外聘科技特派员需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需具备高级职称。

(六)在站科技特派员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热心基层工作,能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服务,有较好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七)依托单位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运行提供必需的办公场地,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示范和人员培训需要的条件,以及一定的经费支持。

(八)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站点及实验示范基地均须设立在本市乡(镇)辖区范围内,能够切实帮助所在地区解决农业发展遇到的技术问题,辐射带动所在地区农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并为其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第七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培育和引进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提升产学研用合作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团队。

(二)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中试示范,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三)搭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加强对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

(四)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与贫困村(户)、经济薄弱村(户)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带动贫困村(户)、经济薄弱村(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八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的申报通知,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审查后推荐上报。

(二)市科技局组织评估论证,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拟定名单。按程序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评价制度,负责绩效目标设计,开展绩效评价,其绩效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对运行情况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统筹科技创新资金,择优予以绩效奖励。对服务效果不佳、绩效评价不好、没有发挥作用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取消其认定的资格。

第十二条 绩效奖励资金由工作站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引进推广,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以及外聘科技特派员的差旅费及工作补助等。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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