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5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维护公共安全、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氛围,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水平和公信力,提高公民和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专利行政执法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专利行政处罚和认定侵权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信息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第三条 市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及时公开相关行政执法案件的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处罚和处理决定或处罚和处理决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依法公开的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
侵权处理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一般应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侵权处理决定书的文号;
(二)被处罚和侵权处理决定书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和侵权处理决定书的种类和依据;
(五)作出处罚决定和侵权处理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严格依法裁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信息,可以通过市科技信息网站公布,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协调、内部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个人和单位信息,应及时保送市社会征信体系。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对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真实、弄虚作
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