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事后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5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事后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时间
当年11月1日-11月10日,周一至周五9:00-17:00,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节假日顺延,当年仅受理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
集中申报受理地点为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科技局窗口,日常网络申报进入合肥市科技创新企业库、项目库。
三、审核时限
政策兑现由市科技局受理,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材料审核原则上自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审批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基本条件: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于专利资助条款)。
申报基本材料: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申报条件,一是提出书面申请,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二是企业和项目提前网上申报,注册合肥市科技创新企业库、项目库;三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是提供相关必备证明材料。
1、政策第9条: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奖励
定义:当年获批准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相关材料: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批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批准文件。
2、政策第10条: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专利金奖团队奖励
定义:当年获批的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团队。
相关材料:各类证书或批准文件(科技进步奖企业须排名第1位)。
3、政策第11条:关键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第1款: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骨干企业
定义:骨干企业2014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比以统计部门报表为准;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和综合实力省内领先标准,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关键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研发、检测设备,不是企业的生产设备,2014年度购置且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相关材料:市级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骨干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个亿以上,且研发经费占主营收入3%证明材料及相关财务报表,利用关键设备开展研发活动项目资料,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
第2款:境外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分支)机构
定义: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是指2014年新设立的、合办或收购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
相关材料: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立批件(复印件)、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
第3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定义: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运作的实体。
相关材料: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批件;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
4、政策第12条: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投资补助
相关材料:
(1)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并或收购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复印件)。
(2)企业当年对该研发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
(3)境外研发机构的证照(复印件)、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
(4)境外研发机构工作介绍及成效证明。
5、政策第13条:国家级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定义:对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
相关材料:
(1)当年新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2)国家部委组织的2014年度考核评价优秀等次批文(复印件)。
(3)可同时享受本条款多项补助的企业,仅就高申报享受其中一项。
6、政策第14条: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奖励
定义:补助对象是2014年科技部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此条款由县区负责兑现。
相关材料:规上工业企业须提供市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证明。非规上工业企业,上述数据由企业提供,并经科技等部门审核确认。
7、政策第15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补贴
定义:补助对象是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租用单位;共享共用补助应是当年度发生的支出;租用仪器设备原值单台价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租用单位利用租用设备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在中国技术合同交易网登记备案。
相关材料:出租、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相关收费凭证复印件等。
8、政策第16条第1款:新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定义:符合《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新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相关材料:市科技部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新认定批文。
9、政策第16条第2款: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考核优秀资助
定义:根据《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相关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批准组建和考核优秀文件。
10、政策第16条第3款: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
定义:对2014年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院士生活补助经费。
相关材料:院士工作站批复文件、院士站备案材料。院士补助提供:院士及团队在肥工作情况(包括院士在肥工作时间、工作记录等)、重点项目研发情况及成效相关材料。
11、政策第17条: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相关材料:认定批文、孵化器面积证明材料。
12、政策第18条:软科学研究专项奖励
定义:此条款见软科学实施细则。
13、政策第19条:技术交易合同额1亿元以上奖励
定义:在合肥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该年度内累计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上(http://www.ctmht.net.cn)登记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合同金额达1亿元及以上。
相关材料:技术登记合同奖励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附《技术登记合同奖励申请表》电子版。
14、政策第20条: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奖励
定义: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单个发明实审资助、单个专利授权资助以及发明授权5件以上奖励的,其经费应由企事业单位全部奖励给专利研发与管理团队;专利申请地为本市区域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纸质通知书为准;获得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为准;发明专利申请及进入实审必须交纳相关费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为准。
申报材料:
(1)专利申请定额资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电子申请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
(2)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含5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
(3)对当年发明申请达到30件、50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
(4)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受理通知书。
五、附则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4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1、2)。
(三)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表:1、“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及填报说明表
2、项目所属产业大类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