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撤销三年未使用,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商标被撤销三年未使用,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随着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多,很多有价值的商标都已经被抢注,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这个时候商标撤销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撤销申请人往往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提交撤销申请,但对于原商标持有人来说,只要被人提出申请,自己就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什么是商标使用证据?遇到撤销如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笔者总结了七条商标使用证据:
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
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
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
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广告物品广告包括电视、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广告。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报纸、杂志、博览会 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不过,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使用证据。
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
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
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
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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