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域名和他人英文商标相同,怎样处理域名与普通商标冲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3公司域名和他人英文商标相同,怎样处理域名与普通商标冲突?
一、怎样处理域名与普通商标冲突
处理域名与普通商标冲突的办法:一般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若当事人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由争议解决机构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二、怎么区别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
1、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
2、认定或者获取方式不同,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3、保护强度不同,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享有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如“.com”)和国家顶级域名(如“.cn”)因其管理机构不同,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解决机构均存在差异,“.com”、“.cn”顶级域名的纠纷在中国较为常见,以其为例进行介绍:
“.com”域名:其争议解决规则是由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等。解决机构为:WIPO、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有香港、北京办事处)。域名争议投诉人需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要件,其投诉才能成立。
“.cn”域名:其适用的规则为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制定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等,解决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投诉人需满足《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要件,其投诉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