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某光电公司诉合肥某设备公司专利申请权及权属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某光电公司诉合肥某设备公司专利申请权及权属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1月5日,合肥某光电技术公司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合肥某设备公司提交的“一种口腔CBCT设备”等三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权、专利权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某光电公司诉合肥某设备公司专利申请权及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5日,合肥某光电技术公司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合肥某设备公司提交的“一种口腔CBCT设备”等三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权、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称该三项发明专利记载的发明人均为其公司离职员工,且专利的创新技术点均与发明人在其公司工作内容相关。要求判决案涉三项专利的申请权、专利权均归属于该公司所有。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争议的三项发明专利发明人在离职前已研发并形成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该方案与上述发明人存在关联,且上述发明人从合肥某光电技术公司离职未满1年,涉案争议的三项发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应归合肥某光电技术公司所有。合肥某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认定。裁判明确了发明人对专利“实质性特点”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认定规则,指出关于技术方案的证据能达到与案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基本对应的优势程度即可,无需达到与专利授权文本载明的技术特征完全一一对应的程度。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创新创造的鼓励,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的物质技术投入与保护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