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犀牛执着 RHINOCERO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犀牛执着 RHINOCERO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234905 18 2017年03月21日 犀牛执着 RHINOCEROS XINGYE LEATHER XINGYE LEATHER TECHNOLOGY CO.,LTD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4905号“犀牛执着 RHINOCER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59750号“犀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47713号“RH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34310号“小犀牛 RHINOCE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44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33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237376号“P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5097号“RHINOCE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官网展示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3234905 申请日期 2017年03月21日 国际分类 18
申请人名称(中文)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第二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