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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案专利名称为“多旋翼无人飞行器”(专利号:ZL201220686731.2),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道···

“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多旋翼无人飞行器”(专利号:ZL201220686731.2),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道通公司)。

  无人机作为最近几年重点发展的技术,不论是民用还是军用,其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生产企业对其研制投入的成本也越来越高。本案专利涉及多旋翼无人机的上下壳体一体化结构,属于多旋翼无人机的重要技术,本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也存在侵权纠纷。大疆公司与道通公司自2015年起即在中国和美国开始了专利大战,涉及多件多旋翼无人机上下壳体一体化结构的发明专利。2018年,道通公司和大疆公司在美国就无人机相互发起“337调查”和专利侵权诉讼,这些专利纠纷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4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对网络证据是否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认定,尤其是对于多个来源不同的网络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时,可以确认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该案还诠释了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尤其是依据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理解权利要求时,应当避免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作出不恰当的限缩。同时,也启发创新主体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重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性,从而获得真正有价值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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