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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专利号:ZL200880112278.0),专利权人为光学细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奥普蒂斯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

“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专利号:ZL200880112278.0),专利权人为光学细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奥普蒂斯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

  本专利涉及LTE系统中上行链路信号的传输方法,LTE技术是目前4G通信标准的核心技术。奥普蒂斯公司利用持有的多件涉及4G核心技术的专利对多家通信行业巨头提起侵权诉讼,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专利纠纷。本案是奥普蒂斯公司与华为公司专利纠纷系列案件中的一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华为公司与奥普蒂斯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对创造性审查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能否构成现有技术的判断,具体涉及到对本专利优先权是否成立的核实。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通常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对专利优先权进行核实。涉案专利要求了4项外国优先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对其中3项优先权的核实。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本专利的优先权成立,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足以宣告专利权无效,作出了第399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该案准确诠释了在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应当注重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基于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把握,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准确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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