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咯取代的2-二氢吲哚酮蛋白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吡咯取代的2-二氢吲哚酮蛋白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吡咯取代的2-二氢吲哚酮蛋白激酶抑制剂”(专利号:ZL01807269.0),专利权人为苏根有限责任公司、法玛西亚普强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本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的口服多靶点抗肿瘤药物——舒尼替尼,是该领域的核心化合物专利。“舒尼替尼”(商品名:Sutent)于2006年获得美国和欧洲批准,广泛用于肾癌一线治疗,并于2008年在我国上市,截至目前,已获全球100多个国家批准。“舒尼替尼”在我国的专利最早于2021年到期,国内多家企业开始积极布局该领域,包括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均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药品上市注册申请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24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评价化合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诸多焦点问题。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里已经提到该化合物,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该案对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提到”所述化合物,也即对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认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查思路。同时,该案还涉及在创造性判断中对有益的技术效果产生争议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该案的审理突出强调了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