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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使用直流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权利要求的理解和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评析“使用直流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权利要求的理解和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本系列案涉及专利号为ZL201210253614.1、发明名称为“使用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下称614号专利无效案)以及专利号为Z···

评析“使用直流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权利要求的理解和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

本系列案涉及专利号为ZL201210253614.1、发明名称为“使用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下称614号专利无效案)以及专利号为ZL200780045351.2、发明名称为“利用直流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下称351号专利无效案)的两个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均为太阳能安吉科技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的理解

  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能准确确定,那么创造性的评判将成为空中楼阁,经不起推敲和检验。因此,准确理解权利要求,进而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新颖性、创造性评判的基础。

  在614号专利无效案中,在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首先对于权利要求1中“接收来自温度传感器的温度信号,所述温度传感器连接到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且适合于测量所述功率变换器中的或所述功率变换器的环境中的温度;以及基于所述温度信号来减小所述输入端子处的所述输入功率”的理解产生争议。专利权人认为,上述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在基于温度信号减小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使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尽可能大;由此,基于温度信号的输入功率不再是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而是视情况尽可能地保持输入功率最大化。而请求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最大化”和“尽可能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专利的“最大化”功率是指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本专利说明书既没有公开“尽可能大”的技术方案,也没有描述如何实现“尽可能大”的技术手段。因此,614号专利无效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的上述争议技术特征从而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合议组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在充分了解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本领域通常含义理解,必要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如何理解进行了详细审查。合议组经查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关于上述争议技术特征主要存在三处相关记载。根据说明书的三处相关记载,结合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可知,涉及上述争议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为,使用温度传感器测量功率变换器中或者功率变换器的环境中的温度,根据测量的温度信号,调节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当温度信号处于正常范围时,直接将功率变换器输入端的最大化输入功率转换成输出功率;当温度信号异常时,基于温度信号,减小功率变换器的最大化输入功率,降低功率变换器的温度,提高系统可靠性。由此可见,本专利主要关注基于温度信号调节功率变换器的最大化输入功率,因此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基于温度信号减小功率变换器输入端的最大化输入功率。本专利并未公开专利权人解读的“尽可能大”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的上述解读延伸了争议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内容,引入了本专利从未公开的技术手段,这种不合理的延伸损害了公众的公示信赖利益,因而合议组不予接受。

  综上,614号专利无效案的启示在于,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如果对权利要求某技术特征的理解存在争议,则首先需要准确理解这些技术特征,进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避免因理解的差异造成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误判。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公开的内容为基础,以本领域的通常含义来理解,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意见基础上作出准确认定。这样既可以厘清专利发明构思的应有之义,又可以保障公众的信赖利益。专利权人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争议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如果专利权人意图通过过度解读争议技术特征,以规避现有技术,或者引入专利文件从未公开的技术手段,则不仅不利于准确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而且还损害了公众的信赖利益,合议组将不予支持。

  创造性评价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

  在351号专利无效案中,通过阅读本专利和证据1,我们可以梳理出本专利的技术发展路线,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传统太阳能发电系统包含单个MPPT模块,这种传统技术存在如下技术缺陷,即每个太阳能电池板无法工作在其最大功率点下,实现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输出。为了最大化地提取来自太阳能电池板的输入功率,太阳能发电系统改进为包含多个MPPT模块,为每个太阳能电池板均提供一个MPPT模块。此时,将存在两种技术发展路径,路径一为将包含MPPT模块的多个功率变换器串联连接到逆变器,路径二为将包含MPPT模块的多个功率变换器并联连接到逆变器,这两种技术发展路径均为本专利背景技术所记载的现有技术。随着技术进一步的发展,为了防止逆变器输入电流增加,在逆变器中设置控制部分,用于将逆变器输入电压保持为预定值。沿路径一在功率变换器串联连接的基础上,结合逆变器输入电压保持为预定值,发展成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沿路径二在功率变换器并联连接的基础上,结合逆变器输入电压保持为预定值,发展成为证据1的技术方案。

  基于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每个变换器包括与其它变换器串联连接的输出终端,从而构成了一个串联串以及与串联串连接的能量供应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低复杂度、可靠、灵活的控制方式,使其功率输出最优。而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证据3中的该特征也起到了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同的作用。由此可见,351号专利无效案的争议焦点是证据3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关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专利权人提出了两个意见。意见一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MPPT模块的最大功率输出”与“逆变器输入电压保持在预定值”需整体考虑,不能割裂。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应在把握专利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分析权利要求中各技术特征在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是否相互依存,确定各技术特征间是否存在协同配合的关系,从而合理划分区别技术特征。在本案中,基于MPPT模块的工作原理,MPPT模块的最大化功率输出是由太阳能电池板输出的电流和电压决定,而逆变器输入电压保持为预定值由功率变换器的输出电压决定,即便逆变器的输入电压未保持在预定值上,功率变换器仍然可以基于MPPT算法实现最大功率输出,反之亦然。因此,经过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权利要求1的上述两个技术特征由于实现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彼此相互独立,不存在协同配合关系,因此在划分区别技术特征时不必捆绑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权人的意见二为,证据1的逆变器输入电压为固定值,而证据3中的逆变器输入电压不是固定值,因此证据1的控制方式与证据3的控制方式彼此背离,存在技术结合障碍。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3公开了将串联的功率变换器连接在360V稳压直流总线,之后连接逆变器,并且功率变换器串联串的输出电压必须相等。由此可知,证据3的逆变器的输入电压也为固定值。可见,证据3和证据1均能将逆变器的输入电压保持在预定值,证据3与证据1之间的控制方式相同,不存在技术结合的障碍。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引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证据1产生改进的动机,在证据1与证据3之间能够架起技术结合的“桥梁”,即证据3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本案例的启示在于,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最关键也是最易于带入主观因素的判断步骤在于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判断其他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创造性判断中带入主观因素或者引入后见之明,保证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客观性,在判断第三步的技术启示时,要着重考虑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能够架起技术结合的“桥梁”。对于是否能够架起技术结合的“桥梁”,不仅要考虑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实质上相同,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手段在其他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客观上相同,由此是否引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最接近现有技术产生改进的动机,还要整体考量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协调配合关系以及考虑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存在技术上结合的障碍,最终实现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客观评判。(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顼晓娟  唐向阳  傅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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