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孕宝 LIGHT名称与“孕之宝”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4
孕宝 LIGHT名称与“孕之宝”商标近似驳回案例本案标的申请号为21219624,申请类别为25类,申请日期为2016年09月06日,本案复审商标名称为“孕宝 LIGHT”,申请人为:茂泰(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请人地址(中文):福建省泉州市晋江···

孕宝 LIGHT名称与“孕之宝”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本案标的申请号为21219624,申请类别为25类,申请日期为2016年09月06日,本案复审商标名称为“孕宝 LIGHT”,申请人为:茂泰(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请人地址(中文):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晋新路588号。本案最终审查通过项目为“手套(服装) ”。

申请人因第21219624号“孕宝 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71841号“孕之宝”(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孕宝”与引证商标的“孕之宝”文字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本案标的商标为“孕宝 LIGHT”,是一个组合商标,但是最终复审失败,为何会失败?主要原因为汉字部分过于相似,虽然三个字和两个字有所区别,但含义上没有区别,所以标的商标被驳回了。本文为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编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上一篇:“盛唐府”与“盛唐阁及图”商标等4件引证近似驳回复审材料
下一篇:康美迪迪药房与“康美迪”近似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