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高行(知)终字第2357号
上诉人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浐灞管委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7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第5272914号【艺术品估价; 担保; 代管产业; 典当】“CBE”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详见附件)由浐灞管委会于2006年4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经纪、金融信息、不动产中介、艺术品估价、担保、代管产业、典当服务等服务上。
第3609317号【抵押经纪; 保险; 金融服务; 银行; 不动产管理; 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不动产出租; 不动产代理; 资本投资; 基金投资;】“CB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9304号“世邦魏理仕CBRECBRICHARDELLIS”(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9314号“CBRECBRICHARDELL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详见附件)均由思贝艾尔公司于2003年6月27日申请注册,均于2005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抵押经纪等服务上,目前均在商标专用期内。
第6444973号【不动产管理; 不动产代理; 不动产经纪; 不动产评估; 资本投资; 融资租赁; 证券和公债经纪; 信托; 投资服务;】“CBREPUL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第1647738号“世邦魏理仕CBRICHARDELL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l647737号“CBRICHARDELL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51826号“CBCOMMER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己失效,亦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思贝艾尔公司在被异议商标公告期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10444号异议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于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据此裁定思贝艾尔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思贝艾尔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理由为:l、被异议商标与思贝艾尔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己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导致市场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3、浐灞管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被异议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思贝艾尔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思贝艾尔公司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思贝艾尔公司在亚洲设立的办事处列表及联系方式;3、思贝艾尔公司2004年在亚洲的营业收入统计表;4、相关杂志对思贝艾尔公司在香港、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及国内各办事处发展情况的报道;5、思贝艾尔公司2004—2005获得奖项及相关公益活动报道资料;6、2006年思贝艾尔公司之世邦魏理仕环球研究部发布的市场研究报告;7、被异议商标注册信息。
浐灞管委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浐灞管委会主体资格证据;2、浐灞管委会“CBE”等相关商标的申请及注册情况;3、浐灞管委会所获荣誉及实际使用资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思贝艾尔公司就浐灞管委会所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作出商评字(2013)第102223号关于第5272914号“CB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102223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在艺术品估价、担保、代管产业、典当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在原审法院庭审中,浐灞管委会明确表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无异议。
浐灞管委会不服第102223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223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102223号裁定。
浐灞管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浐灞管委会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出现在市场上是不可能造成混淆的。浐灞管委会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多枚包含“CBE”标识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CBE”已与浐灞管委会形成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思贝艾尔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异议复审申请书、异议复审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鉴于各方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字母“CBE”构成,引证商标一由字母“CBRE”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世邦魏理仕”、字母“CBRECBRICHARDELLIS”组成,其中字母“CBRE”字体较为突出。引证商标三由字母“CBRECBRICHARDELLIS”组成,其中字母“CBRE”字体较为突出。被异议商标“CBE”,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CBRE”,以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部分“CBRE”,仅存在一个字母之差,且首尾字母相同。一般消费者容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混淆,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浐灞管委会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故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中被异议商标能否获准注册无必然关联,并非被异议商标当然获得注册的依据。故浐灞管委会关于其所有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浐灞管委会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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