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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盐宝”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艾盐宝”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09156号“艾盐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77302号【医用熏蒸设备; ···

“艾盐宝”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9156号“艾盐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77302号【医用熏蒸设备; 假牙; 理疗设备; 医用气褥垫; 奶瓶; 假肢; 腹带; 缝合材料;】“艾盐宝”商标

第23708349号【医用熏蒸设备; 假牙; 理疗设备; 医用气褥垫; 奶瓶; 假肢; 腹带; 缝合材料;】“艾盐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1、2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宣传照片;宣传手册、外包装、手提袋图片;广告宣传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8371号《第20777302号“艾盐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准予注册。

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医用电热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熏蒸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电热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文字商标“艾盐宝”,商标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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