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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新师”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新疆师范大学“新师”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703298 41 2017年04月21日 新师 新疆师范大学申请人因第23703298号“新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

新疆师范大学“新师”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703298 41 2017年04月21日 新师 新疆师范大学

申请人因第23703298号“新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104449号“新师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新师”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新师国际”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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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23703298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新疆师范大学

申请人地址(中文)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9号

初审公告期号 1639 注册公告期号 1651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14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14日 至 2029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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