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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左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左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32678692号“左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左晖先生是“链家”和“贝壳找房”···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左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32678692号“左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左晖先生是“链家”和“贝壳找房”的前董事长与创始人,在不动产经济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经济领域的已故知名公众人物。被申请人将文字“左晖”注册在培训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经纪行业经营者厦门恒链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非但不合理避让,反而恶意申请注册多件诸如“左晖”、“快如”、“HENGLIAN”在内的商标,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若继续维持注册并使用,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左晖”百度百科词条、网络宣传报道、左晖所获荣誉、以“左晖”为关键词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2、“链家”所获资质、荣誉、宣传报道、企业大事记、以链家为字号的营业执照、照片、合同、发票、“链家”广告发布合同、冠名影视娱乐作品截图、房展及发布会推广、以“链家”为关键词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不予注册决定及行政判决;

  4、“贝壳及图”官网截屏、业绩亮点、网络报道及网站宣传、宣传合同及互联网广告监播报告、线下宣传合同、广告合同;

  5、“链家”、“贝壳 找房大平台”在厦门市二手房及租房数量统计;

  6、被申请人关联方企业工商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家教服务”等服务上。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左晖先生(已故于2021年5月20日)系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前董事长、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其创办的“链家”和“贝壳找房”房产服务平台经长期宣传、持续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左晖先生也先后担任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副会长和全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在不动产经纪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已故自然人左晖生前在不动产经纪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左晖”与左晖先生姓名完全相同,其注册使用在“培训;家教服务”等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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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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