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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岑呗百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6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呗百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呗百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呗百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岑呗百货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岑呗百货公司赔偿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3.诉讼费由岑呗百货公司承担。庭审中,九牧厨卫公司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岑呗百货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事实与理由:九牧厨卫公司是一家集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分别注册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2065号“JOMOO”、第6860453号“九牧”、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淋浴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九牧厨卫公司投入大量费用进行广告宣传,使得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经调查发现,岑呗百货公司未经九牧厨卫公司许可,私设与九牧商标相似的广告牌、店招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损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商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岑呗百货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九牧厨卫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第4044548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证据2.第1921065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证据3.第6860453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证据4.第11769944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九牧厨卫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证据5.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证据6.2009年“中国十大卫浴品牌”证书;证据7.2011年“CCTV中国年度品牌”荣誉证书;证据8.2013年“中国卫浴领军品牌”证书;证据9.2014年“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证书;证据10.201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据11.2017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证据12.2018年“亚洲品牌500强”证书;证据13.CCTV-1《新闻联播》报道“民营企业在行动九牧创新转型从传统走向未来”;证据14.人民日报报道“九牧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制造装上智能引擎”。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获广大社会公众高度评价。

证据15.时间戳(视频、截图、证书、TSA文件),证明岑呗百货公司未经九牧厨卫公司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九牧厨卫公司商标专用权。

岑呗百货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九牧厨卫公司认为其证据15所附照片显示,岑呗百货公司门头标有“JMMVV∧九牧·王卫浴安徽总代理”字样,其中“JMMVV∧”与第1921065号商标相近似,“JMMVV∧九牧”与第4044548号商标相近似,“九牧”与第6860453号商标相近似,“九牧·王”与第11769944号商标相近似,足以达到混淆的程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岑呗百货公司未发表比对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岑呗百货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九牧厨卫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是一家开发、生产、销售卫浴洁具等产品的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分别注册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2065号“JOMOO”、第6860453号“九牧”、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水龙头、淋浴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经过九牧厨卫公司长期使用及宣传,上述商标在卫浴洁具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认定九牧厨卫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为驰名商标。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编号为TSA-04-20200716171619200GB25QS)显示,取证时间2020-07-1517:16:19(UTC+8),取证位置经度117.345246,纬度31.921534,所附照片显示,在该取证位置的K区TO栋118临街外墙以较大字号标有“JMMVV∧九牧·王卫浴安徽总代理”等字样。

另查明:岑呗百货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K区TO118,经营范围包括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含互联网零售)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岑呗百货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二、九牧厨卫公司主张岑呗百货公司侵权并要求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九牧厨卫公司系涉案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2065号“JOMOO”、第6860453号“九牧”、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在卫浴洁具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依照法律规定,九牧厨卫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院认为,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将其用于标注在产品实体上,也可以将其标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则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岑呗百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卫具,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卫浴产品属于同种商品。岑呗百货公司在其店招中以较大字号标示“JMMVV∧九牧·王”字样应视为商标的使用。经庭审比对,“九牧”与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构成近似;“九牧·王”与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亦构成近似;“JMMVV∧九牧”与第4044548号商标“JOMOO九牧”相近似;“JMMVV∧”与第1921065号“JOMOO”商标相比较,首字母均为“J”,第3个字母均为“M”,单词长度相近,均包含临近2个相同的字母,对于通用文字为汉字的中国公众来说,对上述相近似的两个英文字符组合并不容易区分开来。故上述被诉侵权字样与涉案商标相比对,足以达到混淆的程度,构成对涉案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岑呗百货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店招标示上述侵害涉案商标权的字样,侵犯了九牧厨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九牧厨卫公司要求岑呗百货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九牧厨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岑呗百货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岑呗百货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故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九牧厨卫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费用的数额合计为15000元。

综上,九牧厨卫公司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第19212065号、第6860453号、第117699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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