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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吴山贡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书鸣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7
合肥吴山贡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书鸣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案情介绍合肥吴王贡鹅饮食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成立,2010年9月1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吴山贡鹅公司,并经转让获得第1479674号商标,该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

合肥吴山贡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书鸣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合肥吴王贡鹅饮食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成立,2010年9月1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吴山贡鹅公司,并经转让获得第1479674号商标,该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吴山贡鹅”被合肥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合肥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保护。随后,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吴山贡鹅公司发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体工商户郑书鸣在门头上突出使用了“吴山贡鹅”字样,且在“吴山贡鹅”字样的右侧还标有字体较小的“中国名菜十大名吃”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商标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故2015年3月10日,吴山贡鹅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书鸣:1、拆除含有“吴山贡鹅”字样的招牌、牌匾,立即停止使用“吴山贡鹅”名称等侵犯商标权、商号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1万元。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注册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郑书鸣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的“吴山贡鹅”字样,与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故吴山贡鹅公司认为郑书鸣的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就郑书鸣经营含有“吴山贡鹅”字号的店面的行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故吴山贡鹅公司认为郑书鸣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亦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一审法院观点,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对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并予以保护。这种保护的实现,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即经过使用和公众认同,企业的字号已经为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且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本案中,吴山贡鹅公司系在2010年企业名称变更之后,才使用了涵盖“吴山贡鹅”字号的现有企业名称,该字号具有的区别特征趋于弱化,因此,消费者已经很难单纯依据“吴山贡鹅”字样来区别相应商品的提供者。

(四)指导意义

“吴山贡鹅”作为知名菜品,是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依此形成了吴山镇的特色产业。本案从企业字号是否已经为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所认可、是否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是否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是否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等方面考量,正确划定商标权保护范围和竞争行为界限,着力实现权利利益、行业利益和公共福祉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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