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就“灭害宝”是否构成对“灭害灵”注册商标侵权问题说明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8商标局就“灭害宝”是否构成对“灭害灵”注册商标侵权问题说明
商标管(1995)224号
一、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我局收到广东中山市中山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称上海经济区东阳气雾制造公司、河北霸州中外合资华永气雾制造有限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灭害灵”商标专用权,请求我局予以查处,保护其合法权益。
广东中山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灭害灵”商标在第五类商品杀虫剂上使用,并于1993年2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628686号。初审公告刊登在1992年第五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调查时,在昆明市场上查获河北霸州中外合资华永气雾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灭害灵”杀虫剂、上海经济区东阳气雾制造公司生产的“灭害灵”、“灭害宝”杀虫剂在昆明市场销售。为此,就上述公司生产销售的“灭害宝”是否侵犯“灭害灵”商标专用权特向贵局请示,望给予批复为盼。
专此报告。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二、答复内容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灭害宝”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报告》转给你局。就函中请示的问题,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及所附材料,上海经济区东阳气雾制造公司擅自将与“害”注册商标近似的“减害育”文字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请你局将以上意见转告昆明市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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