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就“Ranomliphe”与“Romantique”是否属近似商标说明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8商标局就“Ranomliphe”与“Romantique”是否属近似商标说明
商标管(1995)222号
一、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我局接到“罗曼蒂克”及“Romantique”注册商标所有人香港永佳行的投诉,反映广州市一些企业以“RanomliPhe”影射其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购买低劣的产品,使其商标信誉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处。
对此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RanomliPhe”与注册商标“Romantique”比较,只有首尾及中间一字母相同,其他都不相同,不能认定两商标近似。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两商标表面上看文字排列是有较大差异,但认真分析可发现“Ranomliphe”与注册商标“ROmantique”的字数相等,虽然是作了一些变动,但其改变是有规律性的,一是调换组合,将“an”前移二字格;二是以较近似的字母改调,如:“t”改为“i”;“q”改为“p”;“u”改为“h”;三是以“p”代替“q”在相同的位置破断辅助横底线,可是一种有意识的影射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此外,在使用的标识外包装袋的式样、图形、颜色上两者几乎一致,这必然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我局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最终以消费者是否可能产生误认为标准。
就本案分析,被投诉人尽管在使用的商标上作了部分改变,但总体外观还是比较接近,再加上其有意识地使用与注册人相同的式样、图形、颜色的标识,外包装袋,更容易产生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这种行为应构成商标侵权。但考虑该案是涉外案件,特报请你局请求作出有效的法律认定,以便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特此报告。
当否,请批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二、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Ranomliphe”是否构成侵犯“ROmantique”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判定两高标是否近似,最终以消费者是否产生误认或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标准。根据来函所附商标标识,“Ranomliphe”与“Romantique”两商标,虽然只有几个字母相同,但其字数相同,前者字母的变化规律、整体外观形状及外观装演均与后一商标基本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所以,我局同意你局意见,“Ranomliphe”与“Romantique”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