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商标构图、含义及整体外观近似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0图形商标构图、含义及整体外观近似驳回复审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下这个案例标的信息:申请/注册号 24076443;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11日;国际分类 35;申请人名称(中文) 新疆海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世纪百盛花苑B栋1907室
申请人因第24076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34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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