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LANCOME兰金”商标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LANCOME兰金”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深圳某公司于1992年6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皮包、皮箱、手袋、银包商品上注册“LAN-COME兰金”商标(见图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LAN-COME兰金”商标,并在第389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该“LANCOME兰金”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被异议商标(图1): [IMG]uploadImages/200411811134184713.jpg[/IMG]
引证商标(图2): [IMG]uploadImages/200411811141778639.jpg[/IMG]
引证商标(图3): [IMG]uploadImages/200411811144330329.jpg[/IMG]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LANCOME兰金”商标完全抄袭本公司的“LANCOME”及玫瑰花图形商标(见图2、3),有损于公众利益和“LANCOME”商标的声誉。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被异议人认为其申请注册的是中文文字“兰金”,且使用在皮包、手袋等产品上,与香水、美容产品完全不同。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LANCOME兰金”商标,其英文“LANCOME”及玫瑰花图形极其显著,且其文字“IANOME”的字型及玫瑰花的造型与异议人的“LANCOME”商标几乎一模一样。而异议人的企业名称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其商标“LANCOME”及玫瑰花图形已在世界许多国家获准注册,通过长期和广泛地使用,在消费者中已有一定的声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LANCOME”商标的英文及图形相同,虽然使用商品有区别,也极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从而导致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LANCOME兰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该异议裁定主要涉及如何判定相关商品商标的抄袭问题。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企业已从单一产品发展到多品种生产,带有同一标志的系列产品不断展现在消费者面前,如皮包、服装与化妆品、香水等商品。虽然它们使用的原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方面不同,但因其消费群体相同,如果使用同一商标,会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的产品[/U]。而一个设计独特、构思精巧的商标,在使用时往往给人以醒目、显著的印象。本案异议人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的“LANCOME”商标造型独具匠心,极具显著特征,在许多国家注册并使用。而被异议商标的英文、图形与异议人的商标完全相同,商标造型近似,且被异议商标采用与异议人企业名称相同的中文“兰金”,虽然使用在皮包、手袋等商品上,但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相同,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异议人有某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