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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O”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6
“BMO”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44858号“B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11137号“BMD”商标、第20746735号“BMQ”商标···

“BMO”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44858号“B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11137号“BMD”商标、第20746735号“BMQ”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该商标已经大量使用,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关于品牌介绍;商标产品说明及专利证书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耳塞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BM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44858号“BMO”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23744858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深圳市商企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新湖新村1栋3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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