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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华”遭遇“才华”一字之差招致同行商标争议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9
“财华”遭遇“才华”一字之差招致同行商标争议一方是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财华”,一方是曾多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才华”,两者仅有一字之差,由此引发分别位于吉林省与福建省的两家具企业之间的一场商标权属之争。日前,···

“财华”遭遇“才华”一字之差招致同行商标争议

  一方是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财华”,一方是曾多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才华”,两者仅有一字之差,由此引发分别位于吉林省与福建省的两家具企业之间的一场商标权属之争。

  日前,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生效,这场家具类商品上的“财华”与“才华”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核准注册在家具、床等商品上的第10358541号【辉南县财华木制品家俱有限公司】“财华”文字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与在先核准注册在床架(木制)、家具等商品上的第6275535号【床架(木制); 家具; 垫子(床垫); 弹簧床垫; 床垫; 床; 医院用床; 按摩用床;】“才華CAIHUA”文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维持了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裁定结果。   

  据悉,针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吉林财华公司未提起上诉,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同音引争议

  记者了解到,该案争议商标由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财华木制品家俱公司(下称吉林财华公司)于2011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被核准注册。

  据吉林财华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吉林财华公司前身为吴桂才于1994年4月成立的辉南县抚民镇北关村财华木材加工厂(下称财华木材加工厂),该工厂于2011年1月注销后的次日吉林财华公司成立(吴桂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该负责人表示,吉林财华公司一直以“财华”作为企业品牌对外经营,经过其长期大量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4年7月,争议商标曾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

  2013年7月,福建才华家具公司(下称福建才华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据了解,福建才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昌才,叶昌才同时系成立于2004年1月的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才华床垫厂的法定代表人与经营者。2012年2月,叶昌才成立了松溪县才华家具厂,2013年4月该公司经核准更名为福建才华公司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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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由叶昌才于2007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2月被核准注册。2013年7月,引证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福建才华公司。2010年12月与2013年12月,争议商标两次被认定为南平市知名商标;2014年10月,争议商标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呼叫相同,且福建才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商评委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被撤销

  吉林财华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主张,争议商标经过其长时间大量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市场混淆,据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财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在其申请注册之时已能够区分于引证商标,从而具备注册条件。   

  同时,法院指出,即便考虑争议商标注册之后的使用情况,由于吉林财华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形式单一,使用范围和影响力有限,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相当数量的消费群体,相关公众足以将其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近似标志相区分。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吉林财华公司监事陆方云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目前并未进入福建才华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且并未与对方在市场上产生直接的竞争与利益冲突。在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公司考虑此类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时间与人力、财力等成本,以及提出上诉后案件走向及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等因素,结合该公司自身的实力,其决定放弃对“财华”商标及品牌权属的追索,即放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陆方云称,目前吉林财华公司已筹备启用新的商标及品牌。

  有业内人士表示,商标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紧密相关,是无形资产积累的重要载体,将随着企业的成长商标的价值也不断增长。企业在建立初期开展商标注册工作时,首先应对相关商标进行精准的查询分析,避免与他人在先商标等产生权利冲突,以避免对企业造成类似于吉林财华公司所遭遇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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