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光明印刷厂“稻之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都江堰市光明印刷厂“稻之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6607号“稻之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在长···
都江堰市光明印刷厂“稻之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6607号“稻之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479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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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