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559728号“复古筑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30第55559728号“复古筑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55559728号“复古筑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24344号“复古”商标、第43685670号“复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复古”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的引证商标难谓巧合,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9期(2021年11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复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仅列举法条,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7624344号“复古”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7624344 商标申请日期:2009-08-17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0-08-06 注册公告日期:2010-11-07 专用权期限:2010-11-07至2020-11-06
申请人:杨琪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烧酒(3301)、威士忌酒(3301)、米酒(3301)、清酒(3301)、苹果酒(3301)、黄酒(3301)、酒(饮料)(3301)、葡萄酒(3301)、酒(利口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