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买”版权能否免责?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8“错买”版权能否免责?
专家:版权侵权认定不考虑主观要件
本案中汉王多次表示,其已经就涉案作品使用支付了40万元费用,并没有侵权的故意。那么,依照现行法,汉王是否应该承担准确找到著作权人义务,又能不能以积极购买版权使用费的主观意愿而免责呢?
“依照现有的法律框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中并不考虑主观因素。”陶鑫良说。他介绍道,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一般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中,只要有侵权嫌疑的一方实际上构成了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抄袭、剽窃或者构成实质性近似,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在行为时出于何种考虑。
因此,现在汉王电纸书预装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中是否侵犯《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的署名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实质转化为国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是依据原《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注释、整理而成的,还是依据《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注释、整理而成的。
刘建平认为,汉王不侵权的最好辩解方式就是举证证明《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并非依据《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注释、整理而成的,而是依据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原《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注释、整理而成的,且国学版的原创部分并不包涵中华书局点校版的原创部分,两个版本之间存有可以识别的差异,即《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与《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是对同一古籍资料用不同的方式注释、整理而成的两件独立的新作品。
如果国学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根据中华书局注释、整理而成的的演绎作品再次进行注释、整理而成的,行使演绎作品(国学版)著作权时并没有取原演绎作品(中华书局点校版)著作权人的许可,已经侵犯了中华书局作为著作权人对其《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所享有的署名权、注释权、整理权。
因此,在此情况下,尽管汉王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的合法使用权,但其在汉王电纸书预装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并出售的行为仍然侵犯中华书局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的复制权、发行权。“但有没有侵权故意也不是可有可无,虽然在侵权认定中对主观态度不作考虑,但在赔偿数额上,则是减轻责任的重要情形。”刘建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