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快闪付”与“快闪”等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7
“快闪付”与“快闪”等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184059号“快闪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第15001473号“快闪”···

“快闪付”与“快闪”等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184059号“快闪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第15001473号“快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96891号“快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效果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时认为,申请商标除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之外,其用于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票据交换;金融服务”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对该意见书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票据交换;金融服务;发行有价证券;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快闪付”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快闪”,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标有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外,申请商标文字“快闪付”用于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票据交换;金融服务”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华夏姓名学”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下一篇:关于第18166817号“LASEREXPL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