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姓名学”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7“华夏姓名学”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因第23392801号“华夏姓名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为: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项···
“华夏姓名学”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因第23392801号“华夏姓名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为: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时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24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对该意见书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华夏姓名学”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稿的撰写;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