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天马击败国际巨头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苍南天马击败国际巨头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近日,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裁定的作出,历时4年的浙江省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与国际石油巨头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也初见分晓。
据了解,2003年5月8日,美孚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对天马公司在第12类汽车零部件注册的天马(图形)商标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国际商品分类中第1类即内燃机上作为清洁、密封、防锈、防垢的化学物品等和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液压制动阀用液、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这些都与天马公司注册的第12类汽车零部件相关联,而美孚早已在前两大类注册了天马(图形)商标。苍南天马(图形)商标与他们已注册的天马商标相似,苍南天马(图形)商标已构成对美孚公司商标的侵权行为。
“这样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天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随后,天马公司立刻委托温州成大方圆商标事务所代理异议答辩工作。
据成大方圆商标事务所提供的资料显示,苍南天马(图形)商标于1997年9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从广东省惠州天马进口汽车配件厂转让而来,而该商标早在1989年7月20日就已经在第7类上注册成功。1999年3月22日,天马公司为适应企业发展,保护自主品牌,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2类即汽车零部件注册了天马(图形)商标。
“苍南天马(图形)商标和美孚天马(图形)商标确实存在相似性,但两者注册的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大方圆商标事务所法律部有关人士指出,天马公司注册的为机械产品,而美孚公司则为化工产品,虽然这些产品都使用在车辆上,但与车辆不构成一个整体。而且,商标局最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支持了苍南天马(图形)商标在第7类和第12类的类似,苍南天马在12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合法行为,并不构成对美孚天马(图形)商标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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