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厚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第63000729号“厚朴庄园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句容厚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第63000729号“厚朴庄园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0729号“厚朴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8341号“厚朴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11938号“厚朴喜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二者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厚朴”,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谷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植物种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厚朴”,“厚朴”为中药药材名称,申请人将含有该文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000729号“厚朴庄园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300072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3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句容厚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甘蔗(3105)、新鲜苹果(3105)、新鲜蔬菜(3106)、新鲜葡萄(3105)、新鲜火龙果(3105)、新鲜香蕉(3105)、植物种子(3107)、新鲜西瓜(3105)、新鲜浆果(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