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IO不是“雷达”瑞士雷达表一审案诉讼败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RABIO不是“雷达”瑞士雷达表一审案诉讼败诉
瑞士雷达表是世界名表,其商标RADO闻名全球。黑龙江省哈尔滨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RABIO商标,瑞士雷达表公司以两商标在字形和字母排列等方面非常相似,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应获准注册为由提出异议,并最终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RADO和RABIO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雷达表公司的诉讼请求。(盛蓝知识产权)
原告雷达表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26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RADO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手表及其部件,该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16年1月6日。
1995年8月11日,哈尔滨市爱力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局提出RABIO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商品上。初步审定后,原告雷达表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局经审查认为,RABIO与RADO虽开头字母同为R,但其它字母组成不同,两商标整体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裁定对哈尔滨市爱力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RABI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雷达表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RABIO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手表与RADO核定使用的商品手表属于相同商品。两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尽相同,在呼叫、外观上差别较大,从整体上看,两商标区别明显,<盛蓝知识产权AH01.CN>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商评委于2006年8月9日作出了对RABI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原告雷达表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RABIO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手表与RADO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手表虽属于相同商品,但两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在呼叫、外观上区别明显,无论RADO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两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都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对此,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关于RABI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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