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WALTO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KAREN WALTO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24016号【惠州市福澳多食品有限公司】“KAREN WA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46143号【运动保护物品:包括护胫(体育用品); 扩胸器(健身用品); 体育用支撑物; 护膝(体育用品); 护肘(体育用品); 运动胶带; 膝部支撑物; 脚踝支撑物; 肘部支撑物; 腕部支撑物; 】“WA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上述产品均不属别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AREN WALTON”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WALTON”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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