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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四公司第58420833号“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6
章节四公司第58420833号“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420833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章节四公司第58420833号“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420833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4367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91921号“Suprem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101611号“Supreme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780927号“Supcrr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806861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4669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167754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94612号“四海一族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737332号“恐高症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421601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898号“四海一族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356881号“SUPER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四、已有在先案件判定商标不近似。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Supreme”标识作品登记证书;“Supreme”品牌销售、广告宣传证据;媒体报道;所获奖项和荣誉;“Supreme”商标受保护记录;“Supreme”品牌在中国市场认知度的市场调查;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在先判决书;引证商标所有人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八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四、六、十至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十至十二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七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标签、家庭日用纺织品、门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七、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Supreme”,与引证商标二所采用的拉丁字母组合“Supreme”、引证商标五、七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Supreme”、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SUPERM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四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七、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七、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七、九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标签、家庭日用纺织品、门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420833号“Supreme”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织物; 纺织品制标签; 丝织美术品; 毡; 家庭日用纺织品; 门帘; 纺织品制马桶盖罩; 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 哈达; 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 

类似群 2401;2402;2403;2404;2405;2406;2407;2409;2410;2411;

申请/注册号 58420833 申请日期 2021年08月12日 国际分类 24

申请人名称(中文) 章节四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CHAPTER 4 CORP.

申请人地址(中文) 美国纽约州纽约市国王街62号,邮编10014

申请人地址(英文) 62 KING STREET, NEW YORK, NY 10014,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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