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商标新闻

“散列通”商标被撤销 企业多年辛苦付诸东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0
“散列通”商标被撤销 企业多年辛苦付诸东流 “散列通”、“散利痛”的商标纠纷历时近十年,诉讼之路尘埃未定,西南药业在遭遇了两次败诉后犹言“不服”。为了保住“散列通”商标,西南药业将官司申诉至最高院,也因商评委的撤消决定与之···

“散列通”商标被撤销 企业多年辛苦付诸东流

    “散列通”、“散利痛”的商标纠纷历时近十年,诉讼之路尘埃未定,西南药业在遭遇了两次败诉后犹言“不服”。为了保住“散列通”商标,西南药业将官司申诉至最高院,也因商评委的撤消决定与之对簿公堂。

    10月24日,西南药业公司(下称西南药业)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拜耳消费者护理公司(下称拜耳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西南药业因不服商评委商评字(2005)第0675号重审48号《关于第631613号“散列通”商标争议裁定书》撤销“散列通”商标的裁定,再次与商评委对簿公堂。从最初与豪夫迈—罗氏控股公司(下称罗氏公司,该公司现已将“散利通”商标权转让给拜耳公司)的商标纠纷,再到与商评委的行政诉讼,西南药业的“散列通”商标一波三折,现在面临的是被撤销的裁决,而一旦执行该裁决,对西南药业而言则会是因痛失品牌而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

    第631613号“散列通”商标:申请/注册号:631613 ,商标申请日期:1992-03-17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初审公告日期:1992-11-30 ,注册公告日期:1993-02-28 ,专用权期限:2013-02-28至2023-02-27,申请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 商品/服务项目:西药(0501)

    漫长的诉讼“拉锯战”     最初与西南药业发生商标纠纷的是罗氏公司而非拜耳,时间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1987年,瑞士罗氏公司为了让其产品“散利痛”进入中国市场,选定西南药业为其合作伙伴。双方合作几年后,罗氏公司见“散利痛“已打开了市场,便终止了与西南药业的合作,到上海另起炉灶,办起了“散利痛”生产厂,仍用“散利痛”产品名字销售。西南药业则在双方合作期满后,于1993年2月28日注册了“散列通”商标。而后,罗氏公司注册了“散利痛”商标。迄今为止,西南药业仍在生产与“散利痛”通用名(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相同的解热镇痛药“散列通”。

    罗氏公司认为,由于“散列通”与“散利痛”很相像,“散利痛”源自“Saridon”译音且与“Saridon”相对应,而“散列通”却效仿“散利痛”,使“散列通”产生与“Saridon”的对应,因此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1999年7月30日,罗氏公司向商评委就西南药业的“散列通”商标提交撤销申请,2001年7月,西南药业则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罗氏公司已注册的“散利痛”商标,商评委决定两案并案审理。

    2005年,商评委作出裁定,维持“散列通”注册商标。罗氏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该院很快作出判决,维持商标委的裁定。

    西南药业不服,于2006年1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北京市高院认为,“散列通”与“散利痛”在文字组合顺序及表现形式上相同,且读音近似,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西南药业在明知标识归属的情况下,却在双方合作期满后,将与“散利痛”标识近似的“散列通”申请注册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注册不当行为,因此该公司的“散列通”商标应予撤销。西南药业再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西南药业的再审申请,这也意味着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仍未尘埃落定,而就在这些年的纠纷期间罗氏公司的“散利痛”产品的生产权和商标权等已经全部转给了拜耳公司。撤销“散列通”程序违法?     在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后,商评委则依据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作出了商评字(2005)第0675号重审48号《关于第631613号“散列通”商标争议裁定书》,撤销“散列通”商标。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我们的再审申请,那么商评委就应该等待再审结果再做裁定,因此,目前的裁定书是不合程序的。”西南药业代理律师、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义彪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审查期间,商评委的重审有必要等待结果再决定“散列通”是否应当撤销。

    对此,商评委有关人士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执行,对该案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是应该作出新的裁定,但毋庸置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无疑对商评委该裁定有着决定性影响,所以不应‘早下结论’。黄义彪强调。

    黄义彪同时指出,商评委的重审程序也不合法,因为该裁定表明商评委“依法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了审理”,但事实上其合议组的三名成员中的两人均是原裁定的合议组成员,“在三人中仅有一人‘另组’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另组合议组”,“该裁定应当被撤销”。

    对此,商评委有关人士则表示,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合议组成员需全部更换,其重审程序并无不合法之处。

    对于西南药业关于商评委裁定的异议,拜耳公司也指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西南药业的再审申请,但这仅仅是程序上的受理行为,法院并未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因此,北京市高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并不应当受到西南药业申诉行为的影响,即商评委并没有必要等待再审审查的结果再作裁定。


上一篇:上海全聚德恶意抢注商标 北京鸭王胜诉
下一篇:商标局撤销福建公司抢注的天柱山商标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