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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平茶博士综合农场有限公司“茶博士传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福建漳平茶博士综合农场有限公司“茶博士传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0959号“茶博士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

福建漳平茶博士综合农场有限公司“茶博士传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0959号“茶博士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453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11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杏仁糖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晶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肉”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晶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290959号“茶博士传奇”商标:

申请/注册号:6129095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0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福建漳平茶博士综合农场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2904)、蛋(2906)、奶茶(以奶为主)(2907)、奶饮料(以奶为主)(2907)、可可奶(以奶为主)(2907)、乳酸饮料(2907)、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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