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字号”近似,欧普照明商标能否为自己正名?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0公司“字号”近似,欧普照明商标能否为自己正名?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东中山市欧普照明公司(下称广东欧普照明公司)诉嘉兴万名欧普电器公司(下称嘉兴万名欧普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亮德灯饰经营部(下称亮德灯饰经营部) 商标侵权案,两被告被索赔250万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企业字号之间、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问题也开始多发。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字号近似引纷争
据广东欧普照明公司官网介绍,该公司始创于199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产品涵盖LED及传统光源、灯具、电工电器、吊顶产品等领域。拥有上海总部及中山工业园、吴江工业园等多个生产基地,现有员工6000多人。2007年9月,广东欧普照明公司的“欧普OPPLE及图形”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自然人朱金明于2011年12月获准注册“万名欧普VANMOL&OUPU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1类的灯、热水器、制冷容器等。2012年3月,嘉兴万名欧普公司在嘉兴工商局登记注册,主营家用电器产品,公司经营者为朱金明。2012年4月,针对争议商标,广东欧普照明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朱金明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2015年1月,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撤销争议商标的判决。
“万名欧普”商标虽被撤销,嘉兴万名欧普公司仍在其产品上使用公司字号“万名欧普”,由此引发诉讼。广东欧普照明公司认为,“万名欧普”商标既然已被撤销,企业字号也应该变更;嘉兴万名欧普公司的行为让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嘉兴万名欧普公司则认为自己不侵权,公司名称为合法登记注册。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为灯具领域的龙头企业,广东欧普照明公司可谓树大招风。2009年前后,广东欧普照明公司起诉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公司、夏某、中山市维铭丽照明电器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经销商在灯饰等产品上突出使用“新欧普”“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等字样。该案最终胜诉,广东欧普照明公司获赔80万元。此案也是广东省高院公布的200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是否侵权应具体分析
据悉,企业名称的组成一般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主要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字号,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最主要标志。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工商机关都有权在各自辖区内对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禁止企业在同一辖区内登记注册与同行业企业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对于同一辖区内不同行业之间以及不同辖区内出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则不作限制。
因公司字号相同,2008年6月,天津梅兰日兰公司(下称天津梅兰日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公司共同将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公司(下称上海梅兰日兰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梅兰日兰”字号登记在先,且原告的“梅兰日兰”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的“梅兰日兰”字号登记在后,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被告在注册登记时有主观恶意,其行为后果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上海梅兰日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其网站域名及通用网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等。上海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学界有人认为,企业名称分级登记制度为企业字号之间、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留下了隐患。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实行分级管辖,对不同管辖区域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没有禁止性规定,这一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企业名称专用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一般情况下是允许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但是,如果一公司的字号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后成立的公司使用了与其相同或近似字号,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如果字号知名度不高则不存在问题。另外,为防企业字号侵权,企业应及时将字号注册为商标。
广东欧普照明公司诉嘉兴万名欧普公司等被告一案中,有专家认为,经过合法注册产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依法核准登记产生的企业名称权均有合法性,当二者发生权利冲突时,一般应以尊重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为处理原则。
杨立新指出,该案显然涉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