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绍兴康嘉纺织品有限公司“领京豆”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7
绍兴康嘉纺织品有限公司“领京豆”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16336299号“领京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

绍兴康嘉纺织品有限公司“领京豆”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16336299号“领京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479103号“京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92894号“京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54088号“京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信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官网截图资料;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3372号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并获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但尚未初步审定,现三个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本案争议商标“领京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京豆”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336299号“领京豆”商标:

申请/注册号:16336299 商标申请日期:2015-02-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14 专用权期限:2016-03-28至2026-03-27

申请人:绍兴康嘉纺织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广告(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会计(3507)、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替他人推销(3503)、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3502)、人事管理咨询(3504)


上一篇: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伯爵波士 PIAGOTBOI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下一篇:“维肤王”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