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云端商贸有限公司第2457834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8
青岛海云端商贸有限公司第2457834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78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94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27018号“道森 OLP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95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40880号“首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地址截图(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炒饭;糖;蜂蜜;面条;咖啡;蛋糕;谷类制品;茶;甜食;玉米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谷粉制食品;玉米面;大饼;蜂蜜;方便面;锅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图形部分均为一只海豚的图形,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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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78344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号:24578344,申请日期:2017-06-08,国际分类:第30类-方便食品,商标申请人:青岛海云端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