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时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3
申请人因第24915843号“时时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26951号“时运 SH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25862号“時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文字、引证商标二,汉字简繁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