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4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经合肥市科技局确认,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信息技术、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管理等服务的机构实体。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要求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
第三条 建设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科技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重点推动相结合。
第四条 平台的确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平台的确认管理、考核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平台确认
第五条 申报条件。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研发类、检验检测类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技术转移类、管理咨询类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科技企业不少于10家。
(五)能满足科技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企业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六条 确认程序。市科技局在调研基础上,发布申报指南,各平台申报,市科技局进行审查和筛选,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发文公布确认。
第三章 平台扶持
第七条 奖励补助。对确认为“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且考核优秀的,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 支持平台承办政府举办的相关活动,优先推荐平台申报国家、省扶持项目。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九条 加强平台管理,建设平台服务网站,整合平台资源,建设规范制度,培养和引进平台人才,提升平台服务整体水平。
第十条 平台接受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为科技企业服务情况。平台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平台有效期二年,二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市科技局复核,对合格的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撤消市级平台资格。
第十二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平台称号:(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复核考核不合格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企业服务活动的;(五)多次被科技企业投诉的;(六)不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