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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41083号“力晨建设 LICHE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61241083号“力晨建设 LICHE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1083号“力晨建设 LICHE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

第61241083号“力晨建设 LICHE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1083号“力晨建设 LICHE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06233号“力辰Li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力晨建设 LICHEN CONSTRUCTION”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拆除建筑物;工厂建造;商品房建造;建筑整修;筑路;钢结构建筑施工;建筑物施工;室内装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仅为图片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关键词:第61241083号“力晨建设 LICHE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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