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本香硒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3
申请人因第24401489号“兆本香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含义,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21160号“惠林 HU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08276号“蛋说无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申请人参展图片、养殖合同、发票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兆本香硒”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硒”为一种对人体有利的微量元素,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兆本香硒”整体易被消费者理解为与“硒”元素有关联,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