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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VT”与“M.W.L GRACE RAIMEN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6
“MVVT”与“M.W.L GRACE RAIMEN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04893号“MVV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82431号“M.W.T及图”···

“MVVT”与“M.W.L GRACE RAIMEN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04893号“MVV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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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82431号“M.W.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66600号“MW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02749号“M.W.L GRACE RAI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婚纱;鞋;婴儿鞋;帽;领带;腰带;手套(服装);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雨衣;童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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